关于继续收取2014年度律师社保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2浏览次数: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文件

皖凯律行管字【2014】第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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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收取2014年度律师社保保证金的通知

本所各专职律师:

2013年度律师考核已经开始,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管理

规定》第六条规定,2014年3月10前,业务创收个人台账余额少于15000元的专职律师(包括合伙人律师),应向事务所财务部交纳社保保证金12000元。该款于2014年3月20日之前交纳。逾其交纳的,本所将解除聘用合同,并停止社保缴纳。

特此通知。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印)

O一

 

 

 

 

 

 

 

   主题词: 关于  继续收取   社保保证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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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发:本所全体专职律师、本所行政事务部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10日印发

印数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