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二)

发布时间:2014-06-25浏览次数:

原文地址: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二)作者:榆林头人

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二)
按: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个敏感话题。年轻律师常常追问,老律师却又缄口不提。许多青年律师往往在此误入歧途。下面是本人的一点体会。感谢李文召律师的整理。
现在谈得这些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也好,跟法官的关系也好,应该说都不是法律问题,也没有从更高的理论层面来谈,都是一些感性的东西。如果非要往理论高度拔一拔的话,实际上就是如何做人的问题,就是处理人际关系,人生观的问题,这就上升到哲学层面,所说的好律师大律师与法律无关,就是说的这个。我觉得还是要善于总结,好多律师像我遇到的这些事,他们也同样遇到了,他老在一个地方反复的收益,反复的受损,只是都不去总结为什么,“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要做一个有心人。有些律师学历很高,法律功底也很深厚,在业务上做的并不是很好,相反,有些律师不是专业出身或自学成才,为什么反而做得很好?律师本身就是个杂家,他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他需要丰富的社会知识和人生经验。人生经验书本上是没有的,即便有也是很片面的,从律师角度总结律师执业人生经验的书还没有,律师学院和律协举办的这类培训,层次还是有些“高处不胜寒”,还是有点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一个原因是总结的人少,还有一个原因是有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这些东西登不得“大雅之堂”,故而不去研究不去总结,再一个原因就是有点“难言之隐”,好像都是私下说的话,给自己的门徒私下传授。再说,即使总结出来也可能是因人而异,因为人的性格不同,处理方式有所区别,也未必就说人家不成功,也能成功。但是我讲的这些应该适合一些人,也可能某些东西是有普适性的。经验性的东西特点就是最贴近实际工作,可以拿来就用,“照着葫芦画瓢”就行。理论性的东西和实际工作中间要有实践作为过渡桥梁,而别人的实践经验拿过来基本上不用通过那个桥梁过渡就能用。当然,咱们谈得时候尽量的往理论上靠一靠,增强他的指导性。比如之前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好多说的都是具体事情怎么处理,或者说哪一类事怎么办,说了这么多鲜活的例子,如果要提炼一下,一个核心的东西就是,律师要起主导作用。
现在的社会不是个健康的社会形态,体制和法治实际上是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话就很难讲,比如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我经常跟年轻律师说,你千万不要跟当事人拍胸脯、“打保票”。不要说你不能,法院院长都不敢,为什么?还是那句老话“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个“天”指的可不是法院。当地组织部长给院长打个电话怎么办?市委书记给院长打个电话怎么办?政法委书记打个电话怎么办?撇开了贪污腐败不说,光体制的制约就受不了,他还想不想干,还想不想升迁?现在法院法官升迁的考评标准就没有——公正这一项,标准就是领导感觉好就行,老百姓对法官的满意度问题这些都谈不上。而且“公正自在人心”都是相对的,不是说跟法官处好关系,案子就稳操胜券,也不是。大报的记者,媒体也得有一些关系,有时候你需要他们给你发出声音,你得有这个支持。另外呢,政界还需要有一些朋友,必要的时候他们会起一些作用,当然这些作用不是说让他们徇私枉法,我们是让他们“挽狂澜于既倒”,让他们扶正祛邪,邪恶的势力我们弄不了的时候,要借助“钟馗打鬼”。所以说律师的这种关系怎么讲?我们只能讲律师应该自己编织一个坚强的人脉资源背景网,这是你的靠山。不能平面,还得立体。你比如说我在一个中小城市,法院审理是有级别的,一级压一级啊,高院呢,最高院呢,媒体也是一样,同级媒体哪敢监督啊,省一级现在都不行,一动就得中央媒体,他才敢监督。还有一些领导,当然领导这层关系不是轻易动的,必要的时候就得动。还有律师参政议政问题,在你身上要附加一些社会职务,这样一来你就有很多渠道可以建言献策,用个案推进法制之外,对你的一些案件也是有好处的,有些案件会上升到一定高度,解决这一类的普遍问题。还有,你要有些特殊身份,法官也会对你怯三分,比如说政协会上我遇到某些院长,院长相信你的人品,他经常会主动问你,我们现在法院的队伍怎么样,某某人怎么样,甚至有时候让你推荐,这也是倾听民意。
昨天晚上吃饭时还在说,律师对某法官意见很大,我就说,你们不要老是在背后抱怨,你们可以行动,如果这个律师说张三法官不好,那个律师也在说,那张三是不是就有问题啊!那律师就到了“为民除害”的时候,我们都不要怕得罪他,一块儿“上书”,每天“上书”,给领导反映,律师轮流“上书”,一定要把这个法官铲除法院,媒体也会关注起来,再深得背景也会倒下去。我们的好法官,我们也要这样,不断推荐,把他推上去。看似铲倒一个恶法官,推出一个好法官,如果形成这样的气候,法官就不敢再轻看律师,逢年过节,他向你勒索的时候,索贿的时候,他心里要胆颤。所以说律师在处理关系的时候,也不是都“温良恭俭让”,也不能都是顺民,但是这靠一个律师不行,这也是律师们怎么团结起来的问题,现在律师都是这样,没人想当黄继光,都想坐享其成,搭顺风车,这能怪谁啊,所以说有几个挺身而出的律师,我们要支持他。律师不是无所作为的,说这些的意思就是让大家明白,一个是,不是一说关系都是庸俗的,再一个,这也不是“歌德派”,每个律师可以发挥个体的作用,通过参政议政,或者通过个案来推进社会法制,或者说通过你的关系来抵制导致误判的关系网。关系有良性的有恶性的,是把双刃剑,一些黑暗的关系,我们通过媒体把他置于阳光之下,他们就现了原形,就怯懦了,把他们逼退,这个关系,我们要正用,不要一说关系就觉得庸俗。我通过很多关系,特殊的社会身份,扭转了不少案子,甚至包括省法院、最高法院等。要从理智上说这样干预司法不好,但是这就是中国的现实啊,总不能像书呆子一样,这就是术和道的关系。关系要正用,为什么要讲关系多一些?因为书本上没有,别人都在做,但是不敢讲,所以我们把它讲出来,正用,现实就是这样,你不能说我不用,我等着体制改了,现实等人吗,它不等人啊。就像说,中国的司机是最厉害的,他能在自行车穿梭的道路上开好汽车,外国的司机太好当了,路上都没有自行车,或者各行其道。我们的中国律师也是最难的,他得排除各种干扰,甚至用干扰来抗干扰,我觉得这才叫出神入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的很多理念是对的,但是现在行不通,有人说你可以申诉,但你要知道申诉何其难啊,以我现在的能量,对申诉都发怵,步步都是关系推动,让当事人破费,都逼成神经病了,知其不可而为之,跟整个社会对抗,自己何其渺小,关系就是个入场券,让你进去这个程序。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该斗则斗,但斗的目的是为了团结,当然这种斗争也不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毛泽东在对统一战线的论述中有这么一句话,“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团结求团结则团结亡”。一味的退让求团结那不是团结,那才是庸俗,要有原则的团结。跟法官的关系很典型的就是这样,是有差别的有区别的,是诤友,该争辩的时候争辩,该抗争的时候抗争。只有这样,人家才能赏识你的才华,你要惟命是从那是奴才,只有你跪着的时候人家才伟大。你跟他不平等怎么能是朋友啊,你该尊重当然那是职务上的尊重,兄长般的尊重。但是谈案子的时候一定要有区别,所以我们说的跟法官的关系不是无原则的。我们有一个体会啊,就是在外地办案子反而感觉很好,跟法官交流的时候,就发现外地法官对我们律师的倾听程度和礼貌的程度比本地不熟悉的法官要好很多,本地法官特别是对年轻律师态度恶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第一,外地法官不敢欺负你,因为他知道这是“一锤子买卖”,一辈子可能就在这打一个官司,律师敢争,敢告你,他不敢特别欺负你,同样律师跟外地法官也是这样,我反正也不怕你,必须把道理说深说透,不行我就上诉,甚至有时候在一审二审就不抱希望,就等着到高院矫正过来。去年的几个外地案子都是在高院矫正过来的。所以说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是处理的基本原则,当然斗争的方式不是没有礼貌,把事情做绝那样,一定要有理有利有节,把握住分寸,不要因为这个伤和气,真正说到点上,在真理面前谁都服。有时候可能法官基于各种压力偏听偏信,但是不影响法官心目中对你的尊重,有的法官心服口不服,但是在判决书上会体现对你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