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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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江: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 (2012-03-14 20:16:44)
标签: 律师 法官 杂谈 分类: 律情法意|职业
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一)
按: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个敏感话题。年轻律师常常追问,老律师却又缄口不提。许多青年律师往往在此误入歧途。下面是本人的一点体会。感谢李文召律师的整理。
律师行业属于中介机构,是提供服务的,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行业。律师的性质决定其要有绅士风度,贵族血统,这就要求律师拿捏好分寸,做到不卑不亢。当事人是你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不能拒人于千里之外;法官呢,手里握着公权力,也不能太装,这些关系都得处理好,所以律师在处理这些关系上是很有讲究的。律师面对不同的当事人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有穷富之人,也有城乡之别,雅俗之别,面对不同的人,得说不同的话。同样,法官跟法官也是不一样的,基层法官和中层以上的法官完全是不同的风格,基层法官相对来说更入俗一点,而中层以上的法官学院派的就多一点,可能更儒雅一些。有的法官很愿意跟律师接近,是想榨点油水,律师越是面对这样的法官越是得注意,这样的法官最容易出事。律师应该接近有思想有品位的法官,建立起来君子之交,找到一种知音、知己的感觉。往往这样的法官还是潜力股,有升迁的可能,一般人缘也好,能帮一些忙。
在中国,律师完全不跟法官搞关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律师跟法官打交道,交朋友,关键就是怎样打交道,交怎样的朋友的问题。律师跟法官还是要交真诚的朋友,从法官中找到真正的友谊。这样至少在这个法院,会避免很多小麻烦,比如至少进门问题解决了吧,另外还可能知道一些内部消息。多少律师就是因为不知道内部消息被当事人炒掉了。当事人都打听到的消息,律师还不知道呢,当事人还怎么信任你?好多年轻律师说做不下去,一方面是案源问题,再一个就是有了案子,一个法官都不认识,也很难做下去,所以说律师在某个法院里面,一定要跟某个法官建立一种友好的关系,但是也不要把这种关系想的多肮脏,关键是一定要选择好法官,有些法官很愿意为你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是有偿的,这是很危险的,面对这样的法官,一定要注意,不能深交,一旦法官出事,律师也会被牵扯进去。这样的法官就好比是易燃易爆品,检察院盯的也比较紧,是很危险的。法官是有优劣之分的,选择一个好的法官,首先是选择了安全,同时也是选择了发展,这样的法官一般都发展的比较好。
再者,律师不可能跟所有的法官都建立好关系,找一个好的法官,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给办案带来方便。很早以前景法官就说过这样一句话“吃饭不办案,办案不吃饭”。这是一种很通俗的说法,朋友跟朋友之间不可能不吃饭,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没有案子的情况下吃,这就靠人的自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要给人施压,不要像拧螺丝一样,越拧越紧。长期的交往,不要太短见。还有一句话就是“徇私不枉法,枉法不徇私”,前半句是说,别的律师跟法官交谈可能得注意方式,法官也可能不太有耐心听,但是作为朋友的律师来了,说话更随便一点,法官也更有耐心听下去。但是法官也不一定就按律师的意思办,要维护公正,这在中国才是现实的;后半句相对就不太好理解,但一说就明白,是指,有些案子判的可能是有问题,但是绝对不是因为徇私,可能是基于各种压力,比如社会稳定啊,上级压力呀等等,但是一句话,和“私”无关。这样的法官交往起来是很让人放心的。真正的朋友不会因为别的顾忌疏远,但是可能会因为他的提拔,事务多了,避讳也多,见面不太方便,但是感情还是很好。
跟法官交往,还要注意要客观的对待,有的法官,或者不跟律师交换意见,或者是交换起来,容易针锋相对。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法官可能受贿,站在对方立场说话;再一个是,法官从策略角度来讲,他听一方律师的意见,对方不在场,避免一面之词,要扮演对方的角色,来进行一场辩论,其目的是了解真相,寻求公正,当然也不排除在调解的时候压你一把。不要因为这个对法官怒发冲冠,对立起来。当然也有一种法官,看卷后,确实会有先入为主的认识,不善于掩饰自己的观点,在面对律师时把自己的观点流露出来了,这样的法官是最可爱的,很淳朴的。这样的法官,律师更不能把他当敌人,这更容易成真正的好朋友。知道他在想什么才知道怎样去应对,怎样去组织证据,不要拘泥于去探究没有说服法官的原因,法官很多时候会受到政策或上级的干扰,不能因此对他本人产生成见,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而不是给自己添一堵墙,有的律师就做的很好,就是因为与人为善,善交朋友。律师就是要把法官当做自己的盟友,本来对方当事人一方已经是对立面了,更没有必要与法官相悖。
要想交到层次较高的朋友,很重要的一点是自身要具备较高的素质,自身的素质达不到,这样在法官的眼里也会受鄙视。律师作为一个没有公权力支撑的社会角色,要想与法官平等交流,就要凭借自身较高的素质。通过在与法官的沟通交谈中,就能感知案件的走向。律师自身强大,自身修养较高,有人格魅力,才能有希望结交到良师益友,此外,不要指望与所有的法官结交,总有远近之分,法官与律师交往也有选择性,要考虑安全性,不可能结交那些心无城府的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法官与律师的交流不排除出于善意的相互帮忙,特别是在个人生活方面,比如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等等方面,凭借自己的资源为别人方便,这与行贿受贿是有明显区分的。
再有,要不吝于赞美法官,无论是公共场合还是私人社交场合要去肯定法官,可能这些赞美有助于其升迁,关系自然拉近。还可以组织一些有益的活动,例如踢足球、旅游之类的活动,都能增进关系。在中国做律师,水至清则无鱼,单纯,不能与法官只有纯粹的业务关系,肯定是要建立个人关系。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与法官的交往要保持低调,不能到处炫耀,否则法官会提防你,把你拒之千里。
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二)
现在谈得这些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也好,跟法官的关系也好,应该说都不是法律问题,也没有从更高的理论层面来谈,都是一些感性的东西。如果非要往理论高度拔一拔的话,实际上就是如何做人的问题,就是处理人际关系,人生观的问题,这就上升到哲学层面,所说的好律师大律师与法律无关,就是说的这个。我觉得还是要善于总结,好多律师像我遇到的这些事,他们也同样遇到了,他老在一个地方反复的收益,反复的受损,只是都不去总结为什么,“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要做一个有心人。有些律师学历很高,法律功底也很深厚,在业务上做的并不是很好,相反,有些律师不是专业出身或自学成才,为什么反而做得很好?律师本身就是个杂家,他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他需要丰富的社会知识和人生经验。人生经验书本上是没有的,即便有也是很片面的,从律师角度总结律师执业人生经验的书还没有,律师学院和律协举办的这类培训,层次还是有些“高处不胜寒”,还是有点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一个原因是总结的人少,还有一个原因是有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这些东西登不得“大雅之堂”,故而不去研究不去总结,再一个原因就是有点“难言之隐”,好像都是私下说的话,给自己的门徒私下传授。再说,即使总结出来也可能是因人而异,因为人的性格不同,处理方式有所区别,也未必就说人家不成功,也能成功。但是我讲的这些应该适合一些人,也可能某些东西是有普适性的。经验性的东西特点就是最贴近实际工作,可以拿来就用,“照着葫芦画瓢”就行。理论性的东西和实际工作中间要有实践作为过渡桥梁,而别人的实践经验拿过来基本上不用通过那个桥梁过渡就能用。当然,咱们谈得时候尽量的往理论上靠一靠,增强他的指导性。比如之前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好多说的都是具体事情怎么处理,或者说哪一类事怎么办,说了这么多鲜活的例子,如果要提炼一下,一个核心的东西就是,律师要起主导作用。
现在的社会不是个健康的社会形态,体制和法治实际上是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话就很难讲,比如说,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我经常跟年轻律师说,你千万不要跟当事人拍胸脯、“打保票”。不要说你不能,法院院长都不敢,为什么?还是那句老话“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个“天”指的可不是法院。当地组织部长给院长打个电话怎么办?市委书记给院长打个电话怎么办?政法委书记打个电话怎么办?撇开了贪污腐败不说,光体制的制约就受不了,他还想不想干,还想不想升迁?现在法院法官升迁的考评标准就没有——公正这一项,标准就是领导感觉好就行,老百姓对法官的满意度问题这些都谈不上。而且“公正自在人心”都是相对的,不是说跟法官处好关系,案子就稳操胜券,也不是。大报的记者,媒体也得有一些关系,有时候你需要他们给你发出声音,你得有这个支持。另外呢,政界还需要有一些朋友,必要的时候他们会起一些作用,当然这些作用不是说让他们徇私枉法,我们是让他们“挽狂澜于既倒”,让他们扶正祛邪,邪恶的势力我们弄不了的时候,要借助“钟馗打鬼”。所以说律师的这种关系怎么讲?我们只能讲律师应该自己编织一个坚强的人脉资源背景网,这是你的靠山。不能平面,还得立体。你比如说我在一个中小城市,法院审理是有级别的,一级压一级啊,高院呢,最高院呢,媒体也是一样,同级媒体哪敢监督啊,省一级现在都不行,一动就得中央媒体,他才敢监督。还有一些领导,当然领导这层关系不是轻易动的,必要的时候就得动。还有律师参政议政问题,在你身上要附加一些社会职务,这样一来你就有很多渠道可以建言献策,用个案推进法制之外,对你的一些案件也是有好处的,有些案件会上升到一定高度,解决这一类的普遍问题。还有,你要有些特殊身份,法官也会对你怯三分,比如说政协会上我遇到某些院长,院长相信你的人品,他经常会主动问你,我们现在法院的队伍怎么样,某某人怎么样,甚至有时候让你推荐,这也是倾听民意。
昨天晚上吃饭时还在说,律师对某法官意见很大,我就说,你们不要老是在背后抱怨,你们可以行动,如果这个律师说张三法官不好,那个律师也在说,那张三是不是就有问题啊!那律师就到了“为民除害”的时候,我们都不要怕得罪他,一块儿“上书”,每天“上书”,给领导反映,律师轮流“上书”,一定要把这个法官铲除法院,媒体也会关注起来,再深得背景也会倒下去。我们的好法官,我们也要这样,不断推荐,把他推上去。看似铲倒一个恶法官,推出一个好法官,如果形成这样的气候,法官就不敢再轻看律师,逢年过节,他向你勒索的时候,索贿的时候,他心里要胆颤。所以说律师在处理关系的时候,也不是都“温良恭俭让”,也不能都是顺民,但是这靠一个律师不行,这也是律师们怎么团结起来的问题,现在律师都是这样,没人想当黄继光,都想坐享其成,搭顺风车,这能怪谁啊,所以说有几个挺身而出的律师,我们要支持他。律师不是无所作为的,说这些的意思就是让大家明白,一个是,不是一说关系都是庸俗的,再一个,这也不是“歌德派”,每个律师可以发挥个体的作用,通过参政议政,或者通过个案来推进社会法制,或者说通过你的关系来抵制导致误判的关系网。关系有良性的有恶性的,是把双刃剑,一些黑暗的关系,我们通过媒体把他置于阳光之下,他们就现了原形,就怯懦了,把他们逼退,这个关系,我们要正用,不要一说关系就觉得庸俗。我通过很多关系,特殊的社会身份,扭转了不少案子,甚至包括省法院、最高法院等。要从理智上说这样干预司法不好,但是这就是中国的现实啊,总不能像书呆子一样,这就是术和道的关系。关系要正用,为什么要讲关系多一些?因为书本上没有,别人都在做,但是不敢讲,所以我们把它讲出来,正用,现实就是这样,你不能说我不用,我等着体制改了,现实等人吗,它不等人啊。就像说,中国的司机是最厉害的,他能在自行车穿梭的道路上开好汽车,外国的司机太好当了,路上都没有自行车,或者各行其道。我们的中国律师也是最难的,他得排除各种干扰,甚至用干扰来抗干扰,我觉得这才叫出神入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的很多理念是对的,但是现在行不通,有人说你可以申诉,但你要知道申诉何其难啊,以我现在的能量,对申诉都发怵,步步都是关系推动,让当事人破费,都逼成神经病了,知其不可而为之,跟整个社会对抗,自己何其渺小,关系就是个入场券,让你进去这个程序。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该斗则斗,但斗的目的是为了团结,当然这种斗争也不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毛泽东在对统一战线的论述中有这么一句话,“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团结求团结则团结亡”。一味的退让求团结那不是团结,那才是庸俗,要有原则的团结。跟法官的关系很典型的就是这样,是有差别的有区别的,是诤友,该争辩的时候争辩,该抗争的时候抗争。只有这样,人家才能赏识你的才华,你要惟命是从那是奴才,只有你跪着的时候人家才伟大。你跟他不平等怎么能是朋友啊,你该尊重当然那是职务上的尊重,兄长般的尊重。但是谈案子的时候一定要有区别,所以我们说的跟法官的关系不是无原则的。我们有一个体会啊,就是在外地办案子反而感觉很好,跟法官交流的时候,就发现外地法官对我们律师的倾听程度和礼貌的程度比本地不熟悉的法官要好很多,本地法官特别是对年轻律师态度恶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第一,外地法官不敢欺负你,因为他知道这是“一锤子买卖”,一辈子可能就在这打一个官司,律师敢争,敢告你,他不敢特别欺负你,同样律师跟外地法官也是这样,我反正也不怕你,必须把道理说深说透,不行我就上诉,甚至有时候在一审二审就不抱希望,就等着到高院矫正过来。去年的几个外地案子都是在高院矫正过来的。所以说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是处理的基本原则,当然斗争的方式不是没有礼貌,把事情做绝那样,一定要有理有利有节,把握住分寸,不要因为这个伤和气,真正说到点上,在真理面前谁都服。有时候可能法官基于各种压力偏听偏信,但是不影响法官心目中对你的尊重,有的法官心服口不服,但是在判决书上会体现对你的尊重。
律师与法官关系谈话录(三)
律师与法官是盟友,不是对手。律师(辩护人)与检察官(公诉人)才是对手,或者与民事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对手(切记,对手不是敌人。有可能是你潜在的当事人,不可恶语相向)。你跟法官一般意义上讲是盟友,尤其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官对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移送过来的案件,也是一个批判的态度,如果他必须持完全赞同的态度,那检察院和法院分设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说律师、法官审查案件角度不同,目标一致。如果律师仔细的审查帮他挑出问题来,那法官求之不得呢。不管是死刑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是这样问题,法官接到起诉书后,理智聪明的法官首先想纠纷形成不会就这么简单,要听听被告的理由,这样才能兼听则明。
律师与法官交往的时候,不能一接触就把法官搞成假想敌,一开始就声讨法官。有些律师可以与法官成为朋友,就因为律师肯在案子上帮忙——这个律师提出的问题法官一琢磨的确是个问题。拿过来一问检察院,就把检察院的嘴堵住了。死刑案件尤其这样。法官鉴于自己与检察院的“兄弟关系”,有时候愿意用律师的话来对付检察官。有时候检察院与法院一起开会研究案子,法官提出问题检察官会说律师都没提,你较什么劲。律师一定要搞清楚谁是“敌人”,谁是朋友。毛泽东曾经说过“这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我觉得也是律师执业的首要问题。本来律师就孤军作战,游兵散勇,无依无靠的。为何要跟法官作对?那不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消弱自己,壮大对方吗?当然不排除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买通了法官,但成心把案子做错的法官是少数。过去称法官叫“推事”,就是通过推理判断事实,证据需要推敲,双方律师要是都帮助推敲证据,法官就把事实彻底弄明白了。对抗性诉讼中,法官和律师是盟友。这个当然对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要理性不能偏激,有的律师上来就说这也“无罪”那也“无罪”,证据上有点瑕疵就断定无罪吗?法官很反感。法官会认为你是外行。这就失去了盟军的支持。得看是什么案子什么证据,核心证据、关键证据是不允许有瑕疵的,有些证据有瑕疵并不影响定案。法官压力也很大。也有为难之处,要多方面平衡,不但要平衡证据还有平衡关系,律师要予以适当理解。要借鉴毛泽东的统战思想。
律师代理的目的是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让自己当事人满意。检察院的起诉的案件很难定无罪。这是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负面效应。所以我觉得,这项制度的设立,受益的没几个,受害的是大多数。有时候得学会一定的技巧。有的法官就抱怨,律师老说无罪无罪,有时候法庭上可以说无罪,庭下跟法官也说无罪,但是处理方式上可以不按无罪处理,找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因为搞那么多无罪法官受得了啊,检察院也受不了啊,政法委也不干了,公安局都办错案了吗?所以,有时候我们想开个窗户,就要求开个门,最后折中成开窗口了,达到当事人基本满意。去年,我有两个刑事案件的辩护,严格依法应判无罪。可是,被告人在押,检察院顶着,当事人拖不起,最终以免于刑事处罚了结。当事人满意了。有句俗话:干活不由主,等于二百五。我们是代理人,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一味追求辩护的完美,较真下去,不符合当事人利益。当然,委曲求全,不是无原则的。
跟法官交谈案情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在场的话,第一,法官不敢放开的谈,不敢流露自己的一些想法,达不到交流的目的;再一个,当事人在场,律师难免会有作秀欲,说话难免声音会过高,情绪容易激动,总想让当事人看着你是忠实代理的;还有就是有时候当事人直接插话,直接反驳法官,直接说一些不适当的诉求的时候,你怎么办?而且法官会迁怒于你,因为这是你领带的,这都是不必要的。所以说这个要拉开距离,不要带着当事人去。我都遇到过当事人开着车在法院、检察院门口监视我,看着我进去了,还掐表看进去多长时间,让你感觉到这是种侮辱。这在开头都要告诉当事人,你要让我办事就要相信我。当然这也跟有些律师不诚信有关。
律师要有做人的技巧和耐心。诉讼律师都有这个体会,大量的时间都用来斡旋关系,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做律师要学会做人,学会处理人际关系,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你要觉得做律师没有尊严,那体制就是这样,除非你不做了,待执业环境好了,律师地位高了你再做,也许这一辈子你也等不到。法官也是人,跟任何一个人交流不也是这样吗,中国的法官还是比较感性的,你给他个面子,交流起来就比较方便。跟法官处理关系的时候,有时候很微妙,你像今天上午的这件事,关于争管辖移送案件的事,承德方面已经同意移送了,但是两地法院——法官跟法官之间不通电话,移送方让邯郸的接收方先给他打电话,律师搞穿梭外交嘛,但是你跟邯郸方面一说,同意接受,但是他移送的怎么不给我打电话,你现在就把我的电话给他,让他给我打过来。这个事就不好说什么,要说吧,移送方该给接收方打电话,你增加了接收方的工作量啊,你问一下这边方便不方便,你主动确实也是对的,可是呢,接受方打一个也不是不行。这就是律师怎么在中间斡旋的更和谐一些,这实际上就是处理人际关系,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不就办不成,我们提了管辖异议,好容易人家才同意,就因为这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功亏一篑,非常遗憾。你得想用什么法子让他把事儿给你办了,这不是什么原则问题,你不用较真。有时候觉得律师怎么求着法官,这个事儿还就是求他,这里头没有正义和不正义之分,你认为哪个法官讲得更有道理一点,你就按着他的来,让另一边法官把这个事给你办了,好多语言的艺术在里面。这些东西很费脑筋还很费功夫,很多律师把时间搭在这儿觉得很不值,但是还挺没办法,这个时候律师就像是在夹缝中生存一样。
如果在这些方面过于呆板过于墨守成规的话,当事人的权益就会受影响,当事人知道了会有意见,很多当事人找律师啊,有时候是因为你的业务能力,有时候也不尽然,除了业务能力之外知道你有影响,在法院有一定的关系,或者说认为你能处理好这些关系,这才请的你,所以说生硬的做法当事人就不满意。跟法官熟了和不熟就是不一样,不熟他就打官腔。熟了后就可以说出一些“非分之想”,有些想法就可以大胆的说出来,用微笑调侃的语言说出来。否则,冷冰冰的说,就不能谈了。想从法官那里探听你想了解的东西,要技巧的说,不要捡着刺激他的话说,循序渐进。偏激的观点,不理性的表达方式,不要说法官,任何人都不愿意听,你要跟吵架似的,谁也不愿意听,以我的体会和经验,还是要温和、理性一些好,有理不在声高,何必搞那么偏激。要营造一个和法官交流的和谐氛围。这样法官就很容易的听进去,起码在听,你要是过于偏激的话,他连听都不听,就说——你把代理词放那吧,你写文字东西吧,我还有事儿。还有法官会说我不单独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律师,要见的话就把对方当事人也叫来,这都是冠冕堂皇的,这都得注意。有时候当事人在场,看到你跟法官唇枪舌战,针锋相对,他也害怕,觉得律师不会办事,不会说话。起码让当事人觉得律师比我会交往。跟法官交往当中,法官也是良莠不齐,你注意语言艺术了,他不注意,甚至有的法官就是喜欢争上风,你得学会避风,以柔克刚,用智慧来解决。
别说做律师,在中国做什么都是一样。人情社会,是中国特色。人改变环境特别难,都是环境改变人。我去武安朝阳沟,体会最深。银环作为城市一个漂亮女青年扎根山村,要改变山村面貌,最后怎么样?成了农村老太太。她改变农村了吗?反而是农村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