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12浏览次数: 次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文件
皖凯律行管字【2014】第18号
关于组织律师、实习律师参与听庭活动的通知
本所各位律师、实习律师:
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听庭制度》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本所黄迎春律师辩护的韩XX等盗窃罪(本案争议的焦点:1、韩XX是否构成自首;2、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一案组织律师和实习律师进行旁听,该案开庭时间为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整,地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请刑事辩护法律部的组成人员和全体实习律师参加旁听。
特此通知。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关于 组织 听庭 通知
报:/
发:本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及工作人员、本所行政事务部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2014年09月11日印发
印数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