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7浏览次数: 次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文件
皖凯律行管字[2015]第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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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收取2015年度律师社保保证金的通知
本所各专职律师:
2014年度律师考核已经开始,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2015年3月30前,业务创收个人台账余额少于16000元的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应向事务所财务部交纳社保保证金12000元,该款于2014年3月30日之前交纳。逾其交纳的,本所将解除聘用合同,并停止社保缴纳。另外,本所财务人员应同时将合伙人以外专职律师的上一年度社保保证金进行统一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印)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关于 继续收取 2015年度 社保保证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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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发:本所全体专职律师、本所行政事务部、财务部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月24日印发
印数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