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十八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程序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执业年度考核是指本所的考核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以及本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被考核律师在被考核的执业年度内的业务创收和执业表现,对被考核的律师做出书面考核等次的评价过程。
第三条本所设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所的全体发起合伙人组成,本所主任为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工作委员会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会议召开时间、通知方式、评定程序等参照本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必要时,可以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纳入合伙人会议一并讨论。
第四条本所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执业年度评定考核等次;
(一)执业不足一年,但跨年度执业不足一年,且市律协相关考核规定应列入考核范围的除外;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四)上一年度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
第五条本所符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条件的律师应于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所行政事务部统一报送填写完整的《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
未按前款规定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的律师,视为拒不参加执业执业年度考核。
第六条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专职、兼职律师,必须完整的提供年度执业考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实填写自己基本情况、执业简历和年度考核事项,严禁弄虚作假。
各执业律师对自己所提供和填写的上述执业考核资料、基本情况、执业简历和年度考核事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所工作委员会应在当年的四月三十日前对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的律师集中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本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结果予以所内通报。
《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作为本所执业律师的个人档案资料,统一存入本所保存的各律师的个人档案内。
第八条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任的情况;
(二) 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 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 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 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七)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八) 律师遵守本所管理制度情况;
(九) 本所所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应考核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较好地履行律师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完成本所下达的律师业务基本创收任务;
(六)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七)律师业务档案内容完整,并能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监督、通报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证属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四)不能完成本所下达的律师业务基本创收任务的;
(五)律师业务档案内容保存完整、但未能全部归档的;
(六)违反本所管理制度,并被事务所处以三次以下(包括三次,下同)内部处罚,但已接受所内处罚的。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执业年度内未开展律师业务的或没有业务创收的;
(六)不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七)律师业务档案内容保存不完整,且无法归档的。
(八)违反本所管理制度,被本所处以三次以上内部处罚后,但未接受所内处罚的。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且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二)因涉嫌建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并应调查处理的;
(四)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学时要求的;
(五)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律师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工作委员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考核评定为“称职”的律师作为本所律师参与评先评优活动或其他社会兼职的优先条件予以申报或推荐。
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律师,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活动,也不得作为其他社会兼职进行推荐。
第十五条本所执业的兼职律师在执业年度考过程中,其基本业务创收任务、违反本所的学习培训性制度或继续教育规定的,不作为其执业年度的考评标准。
第十六条考核评定为“基本称积”和“不称职”的律师,应由本所主任进行约谈,并由被约谈律师出具保证其在下一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的保证书。
本所对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应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报律师协会进行行业惩戒。
第十七条合伙人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得担任本所的主任、副主任职务。
合伙人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应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合伙人律师连续两个执业年度被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合伙人会议应对其作出退伙或者除名的处理决定。
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连续两个执业年度被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作出除名的决定。
第十九条依照本程序细则规定,处以不满500元的处罚决定由本所主任依据本所相关制度的规定作出,直接向被处罚人宣布并予以通报。
依照本制度规定,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或对本所主任进行的处罚决定由本所主任报经本所合伙人会议批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被处罚的律师应于处罚决定公布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
逾期交纳罚款的,本所财务部应从其个人业务创收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律师的处罚所得,全额列入本所的爱心基金。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本所审议施行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