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十八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流动和年度考核费用的管理,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执业流动指本所的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限内又申请转往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执业期限内申请转入本所执业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执业考核费用包括首次申请执业的人员交纳的执业申请费,非首次执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交纳的考核费用、会员会费。
执业年度考核费用不包括律师互助基金。
第三条本所的实习律师符合申请执业条件,首次申请在本所执业的的,其执业所需的执业申请费用由本所承担。
非本所的实习律师,其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包括硕士)或虽具有本科学历,但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建造(价)师、中级以上医师、法医师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首次在本所申请为专职律师执业的,其所需的执业申请费用,由本所承担。
具有本科学历的非本所的实习律师,首次申请在本所执业,或者前款规定的人员首次申请在本所作为兼职律师执业的,其所需的执业申请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条在本所执业的律师(不包括合伙人律师,下同)完成本所上年度下达的基本业务创收任务,且在本所执业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称职”的,其全部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均由本所承担。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未能完成本所上年度下达的基本业务创收任务的,其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由其本人承担。
第五条本所的执业律师虽完成了本所下达的业务创收任务,但因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本所承担其执业年度考核费用,但其应交纳的律师互助基金由其本人承担。
本所律师虽完成了本所下达的业务创收任务,但因执业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其应交纳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已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要求转入本所执业的,其转入本所当年所需的全部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均由本所承担。
已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兼职律师,要求转入本所执业的,其转入本所当年所需的全部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条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在本所的执业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个执业年度。
一个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在上一年度考核后转入本所执业,并在本所参加了次年度的执业年度考核,且在本所的实际执业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第八条首次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其执业期限不满六个月而需要进行执业年度考核的,其全部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均由本所承担;
第九条首次在本所的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不满一个执业年度而要求转出本所的,或转入本所执业的律师,其在本所的执业期限为一个执业考核年度以下,又要求转往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其应按上一年度非首次执业律师应交纳的执业考核费用标准向本所交纳补偿费。
第十条本所实行责任制的专职律师,其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由其自行承担。但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条转入本所执业的律师,其在本所的执业期限为一个执业考核年度以上,其在本所进行执业年度考核后又要求转往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未完成本所上年度下达的业务创收任务或虽完成本所上年度下达的创收任务,但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其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本所交纳其转入本所时本所为其支付的执业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需要自行承担律师执业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应在本所统一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之前向本所交纳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费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所执业不满一个执业考核年度,中途私自转所执业或未按本规定办理转所手续而实际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本所不得为其办理转所手续。情节严重的,本所应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转往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拒绝补交本所为其垫付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本所不得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五条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要求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办理与本所的财务、物品清结移交手续,已结案件卷宗归档证明及在办案件的妥善处理证明。未完全办理财务、物品清结移交手续、已结案件卷宗归档证明或在办案件妥善处理证明的,本所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六条尚有在办案件的律师要求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本所应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解除与该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当事人不同意解除与本所订立的委托合同,本所应另行指定其他律师办理此案,要求转所律师应依据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底限的二分一,向本所交纳该案的代理费。该代理费计入本所指派的次承办律师的业务创收。
第十七条尚有在办案件的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本所应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解除与该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当事人不同意解除与本所订立的委托合同,本所应另行指定其他律师办理此案,不再从业的律师应依据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底限的二分一,向本所交纳该案的代理费。该代理费计入本所指派的次承办律师的业务创收。
第十八条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因被招录公务员或参公组织人员的工作而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在办案件,并应办理与本所的财务、物品清结移交手续,已结案件卷宗归档证明及在办案件的移交证明。未完全办理财务、物品清结移交手续、已结案件卷宗归档证明或在办案件移交证明的,本所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律师出现前款情形,需本所出具政审和考核意见的,在该律师与本所办结上述手续前,本所不得接待相关部门对该律师的政审和考核,也不得出具该律师的相关政审和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违反本所相关管理制度,已被本所决定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应依据本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办理执业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本所实习律师的实习考核所发生的费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0日审议通过,2010年1月30日修订的《律师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