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信息稿件报送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27浏览次数:

 
      (2012年04月21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十七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推动本所信息化建设,完善本所对相关信息稿件的奖惩机制,更好地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外部形象,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就事务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各律师办理的相关案件、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和争议较大的案件等形成相关信息、案例、新闻和杂谈等稿件后向本所报送。
      每位执业律师每一注册年度至少应向本所报送一篇能够被事务所采用的相关信息、案例、新闻和杂谈等稿件。
      相关稿件应直接报送本所主任审查,并由主任进行分类和登记。
      第三条下列信息稿件经主任审查后直接上报市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律师协会:
      (一)反映本所开展的重大学习活动、捐赠活动、宣传活动、帮扶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参观考察等活动;
      (二)涉及本所的荣誉、表彰等活动;
      (三)本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代表本所或本所党支部参加的具有政治影响或重大业务影响的社会活动;
      (四)本所律师参与并获奖的重大竞赛活动、演讲活动,以及具有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的其他政治活动。
      (五)本所主任认为可以上报的其他稿件。
      第四条下列信息稿件经主任审查后可在本所网站的相关栏目上予以发布:
      (一)国家的重大法制新闻、法制信息;
      (二)律师、实习律师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心得、散文和杂文;
      (三)执业律师办理个案的案例、案评及个案法律适用的评述;
      (四)党支部活动、民主党派活动及律师个人参加社会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本所主任认为可以在本所网站上发布的其他稿件。
      第五条律师报送的相关稿件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各项活动信息应具有新颖性和可读性;
      (二)个案案例应具有代表性、疑难性和理论性;
      (三)各项信息稿件不少于100字;散文、杂谈、案评和法律适用评述等稿件不少于500字;案例、案例分析及法学文摘等稿件不少于1000字。
      第六条相关信息稿件的报送以电子版本形式发送到主任的电子信箱(hyclaw@sina.com)。
      信息稿件报送时间按主任收到相关稿件电子版本的顺序进行确定。
      两个以上报送人就同一内容的信息稿件进行报送的,以信息稿件内容书写完整的报送人为稿件报送人;两个以上信息稿件内容的书写均较为完整的,以报送在先的人为稿件报送人。
      第七条信息稿件报送人所报送的稿件内容空洞,文字、词句或段落等错误较多的,主任有权决定不予发布,并可发回稿件报送人重新书写。
      对存有多处错误的稿件经主任或主任指派的人员进行修改后并予以报上或发布的,不计入稿件报送人或修改人的稿件数量。该稿件列为事务所公共稿件
      第八条本所对已上报或发布稿件的报送人及发布的稿件数量按月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本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已上报或发布的稿件的报送人按月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如下:
      (一)相关信息稿件文字在200字以上的,每件奖励30元;
      (二)相关案评、杂谈和散文等稿件文字在500字以上的,每件奖励30元;
      (三) 相关案例类稿件文字在1000字以上的,每件奖励40元;
      (四)相关文摘和法制新闻等稿件,每件奖励20元;
      (五)报送的相关信息、案评、散文和案例等稿件被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站采用或被其他网站转载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一倍奖励。
      第十条经主任审查后未予发布的信息稿件或列为事务所的公共信息稿件,本所不予奖励。
     已上报或发布的信息稿件字数严重不足,本所不予奖励。
      报送的稿件同时被本所上报使用和被本所自行发布的,本所不得重复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本所的执业律师在一个执业年度内,未报送任何信息稿件的,本所应以予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本所的执业律师在一个执业年度内,未能报送一篇可供采用的信息稿件的,本所应以予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对被处罚的律师本所应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律师的处罚,由本所主任直接依据本制度及本所的其他相关制度作出处罚决定。
      被处罚的律师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律师的处罚所得,全额列入本所的爱心基金。
      第十四条本所的行政辅助人员、实习律师报送的信息稿件被本所上报使用权用或被本所自行发布的,按照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