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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二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30日,第十一次合伙人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明确聘用律师的劳动报酬,确定聘用律师的税收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聘用律师是指合伙人律师以外被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三条 本所的专职律师年基本业务创收任务为30000元。
律师事务所承担授薪以外专职律师保险费用的业务创收标准为100000元。
本规定在执行中,地方政府的社保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标准提高时,本所主任可以管理文件的形式对本所承担专职律师保险费用的业务创收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
专职律师年业务创收不足30000元(包括30000元)的,其提成比例为业务创收额的65%;年业务创收在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该部分的提成比例为70%;年业务创收在60000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75%的比例提成。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含发起合伙人和加入合伙人)律师年创收任务为100000元;
加入合伙人律师出现《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之一的,按第三条规定的提成比例进行业务提成。
第五条 本所的兼职律师年业务创收的基本任务为20000元。
兼职律师的年业务创收在20000元以下(包括20000元)的,其提成比例为业务创收额的70%;年业务创收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该部分的提成比例为75%;年业务创收在50000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提成。
第六条 本所合伙人、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年业务创收的基本任务,可由本所主任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创收、全市律师平均业务创收,以及本所公共办公费用支出等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本所律师年度基本业务创收任务的数额,由本所主任在本所律师大会上宣布或以本所管理文件的方式发布。
第七条 合伙人律师聘用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为自己业务助理的,本所对该业务助理不提供公用办公场所。
合伙人对被聘为助理的律师未完成本所规定的业务创收任务的,其任务差额部分应由该聘用业务助理的合伙人律师予以补足。
第八条 本所禁止聘用律师的业务创收挂靠于合伙人名下。
第九条 本所所有聘用律师在办理业务提成或领取工资时,本所财务部应按每件案件所收律师费用10%,扣取案件卷宗归档的保证金;承办案件的律师向本所行政事务人员移交已结案件卷宗后,本所财务部根据卷宗移交的相关证明及时向案件的承办律师退还案件卷宗归档的保证金。
本所的合伙人律师承办案件卷宗归档保证金的扣取标准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所财务部对未按本所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专职律师,按其年度总创收额的10%扣取参加社会保险的保证金。
本所的合伙人律师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本所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其社会保险保证金的扣取比例为其年度创收总额的15%。
本所律师相关保险费用的承担和给付方式按《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费用承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年业务创收超过100000元、兼职律师年业务创收超过50000元或聘用律师对本所的发展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本所应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聘用律师按本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比例提取报酬或领取工资时,可以将其部分办案支出费用从应得工资以外的提成中予以报销。
聘用律师办案费用支出的报销比例不超过其当月业务创收的30%。
聘用律师报销费用的项目参照《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资、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的业务提成或工资发放应于次月的15日至25日进行,特殊情况的,经本所主任同意可提前办理。
聘用律师不得从本所透支业务提成或领取工资。
第十四条 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提成或领取工资时,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本所从其收入中予以代扣代交。
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办理报酬提成或领取工资后,发生当事人退费的,本所应从该律师次月的业务提成或工资中扣取或由该律师主动补交。该律师所办案件退费后无业务创收且不主动补交损失的,本所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六条 因本所律师创收达不到本所下达的年度业务创收任务,而造成本所为其垫付相关费用的,该律师应向本所主动补交;拒绝补交的,下一年度停止律师注册,本所并可依法予以损失追偿。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