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3-31浏览次数:

   

   (2007年05月26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0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2日,第25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全体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高级合伙人组成。  

    一般合伙人应列席本所的合伙人会议,但不具有对合伙人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权。

    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按其所持对本所的投资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公开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电子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票分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形式。

    以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的事务仅适用于本所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求完成的紧急事务或《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一)至(九)项规定以外的事务。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表决。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

    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审议表决应有持本所全部股份70%以上(包括本数,下同)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但本所章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于一般性的议案的表决应有持本所全部股份50%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

    第六条  除章程具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议案必须有持本所全部股份70%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的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数额;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批准本所主任、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

   (九)决定对先进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奖励;

   (十)决定对合伙人的除名或强制退伙;

   (十一)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二)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三)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十四)批准本所近期、远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五)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六)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超过本所全部股份70%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本所全部股份50%以上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对本所律师的投诉处理结论;

    (五)决定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解聘;

    (六)决定对本所律师、财务人员和行政事务人员违反所内管理制度应处以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七)主任换届选举过程中,主任候选人达不到本所全部股份70%以上赞成票的;

    (八)决定本所管理制度未涉及的其他一般性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

    本所章程所规定的年度例会分别于每年度的一月和七月召开。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合伙人会议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高级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一般合伙人五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占本所全部股份数额50%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合伙人代表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特别会议。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应由本所主任(或会议召集人)提出。

    合伙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通知确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前,书面向本所主任(或会议召集人)提出。

    合伙人提出的相关议案不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本所主任可以决定不作为合伙人议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合伙人提出的涉及本所现有管理制度调整的事务或属于本所日常管理中出现的一般性事务,不得作为议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或表决。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本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拟定。

    合伙人会议通知由本所行政事务人员以电子通讯方式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合伙人例会的通知应于开会五日前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合伙人特别会议的通知应于开会两日前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

    本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决定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的标题内容,应随同合伙人会议通知一同向各合伙人送达。

    第十二条 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原则上不予审议。本所主任认为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具有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必要性,应由参加合伙人会议过半数的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所合伙人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本所主任可以书面责令其履行,并在本所内对其不履行合伙人决议事项进行书面通告或电子信息通告;该合伙人在通告后七日内仍未履行的,本所主任可向合伙人会议提议对该合伙人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全体合伙人,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本所主任同意,不得泄露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内容。

    合伙人会议记录在年度内由本所主任保管,超过年度的合伙人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归档。

    各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的权利,但不得复制、复印或带出。

    第十六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代表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代表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合伙人会议一般合伙人、律师代表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