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 次
(2007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0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03月22日,第25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明确合伙人的工资发放、费用报销数额与范围,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合伙人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合伙人除按月承担自己的办公室费用及按投资比例承担公摊费用外,事务所可根据各合伙人的业务创收情况,决定当月工资的发放数额。
第三条 经本所决定同意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调研考查和办理本所业务投诉案件等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事务所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报销,并由高级合伙人按投资比例进行承担。
第四条 合伙人个人因业务、工作需要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出差补助费用可以报销,上述费用的报销从各报销的合伙人个人业务创收中列支。
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合伙人的费用支出报销可以限定一定的报销比例。
第五条 合伙人发生的下列费用,应予以报销:
(一)交通费(即出租车费、长途客运费和民航客运费用);
(二)住宿费、外出招待费和出差生活补助费;
(三)合伙人个人发生的社会保险费;
(四)通讯费和邮资费;
(五)书报费、学习培训费;
(六)打字复印和查档费;
(七)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小型礼品的购置费用;
(八)小型交通工具的购置费;
(九)合伙人所有的机动车辆的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
(十)合伙人个人添置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费用;
(十一)合伙人会议认为能够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合伙人出差补助费的报销凭注有报销人姓名(或本所名称)的住宿发票,并结合往返交通费票据确定的时间认定住宿的天数。仅有住宿发票,而没有往返交通费票据的,按每天住宿费金额300元为标准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出差的天数。
出差补助费的报销标准为省外每天不得超过200元,省内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本所主任可以参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出差补助费的标准,结合本所的实际,以本所文件的形式适时对出差补助费的报销标准作出调整。
第七条 合伙人本人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以报销:
(一)本人发生的医疗费和药品购置费;
(二)有关人身安全的商业保险费;
(三)在本市以外发生的餐饮费用。
合伙人所发生的商业保险费用的报销,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
合伙人创收额每年达不到100000元的,不得报销餐饮费用;年创收在100000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10%计算报销比例。
第八条 合伙人自行购置的办公设施,其购置费用虽经所里报销,但财产的所有权应为购置人个人所有。
第九条 合伙人每月领取工资(包括每月基本工资)和报销支出费用后,其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得为负值。
合伙人因领取工资行为而导致本所帐面的其个人业务创收余额为负值的,该合伙人应在两个月内补足欠款。不能补足的,应从第三个月开始按《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借款规定》承担所欠款的利息。
第十条 合伙人结算个人收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没有及时分成或报销等发生的所得税款额由高级合伙人按创收比例承担。
合伙人应交纳的增值税、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合伙人因不合理避税而引起的处罚款项由该合伙人自行承担,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