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 次
(2001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19日,第2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本所对行政事务人员的管理,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保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三条 行政事务人员应恪守为律师事务所服务、为律师业务服务和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的宗旨进行工作。
本所律师在休息日、节假日为当事人办理委托、收费手续或出差所需的证明和介绍信的,行政事务人员不得借故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行政事务人员在休息日、节假日为本所律师办理委托和收费手续的,该办案律师应支付适当的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务人员在工作中,实行工作登记制度。
行政事务人员对下列工作必须如实登记:
1、本所的收案、结案及业务公函的出具情况;
2、业务资料和律师信函的发放和递送;
3、律师业务以外的行政公章的使用情况;
4、收发图文传真、E-mail电子邮件;
5、主管机关及相关机构的文件、通知的收发和保管;
6、有关管理机关的来电;
7、卷宗档案的管理;
8、打字、复印及通过电脑调取的文件、资料的登记;
9、本所的通知、决定和文件的发送和保管;
10、本所主任认为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事务人员对聘用律师制作的法律意见书、见证书需经本所主任或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审阅后,方可加盖事务所行政印章。
在律师业务以外使用本所行政公章的,应经本所主任批准,由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登记,然后由主任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未经主任签字认可的,该行政事务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政事务人员负责所内所有办公室的卫生清扫,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行政事务人员负责本所的公用文字的处理。
行政事务人员应根据本所主任的指派处理本所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行政事务人员不得利用其掌管公章的便利,为自己、所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所外的其他人员开具空白函件或进行债务担保。
第八条 本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事务人员有权予以罚款处罚。
对行政事务人员的处罚由本所主任商分管行政事务和财务的负责人后作出,以本所名义书面做出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行政事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时上下班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
(四)不执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 行政事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主任批准,在律师业务以外使用本所行政印章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行政事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事务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处罚由本所主任决定,以本所名义书面作出,并在所内进行公布。对应处以500元以上处罚的,由本所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以本所名义书面作出,并在所内进行公布。
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行政事务人员,应在处罚决定公布后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的,本所可以直接从被处罚人工资中扣取。
第十三条 行政事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处以罚款处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被处以罚款处罚的,本所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