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

 

(2007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19日,第2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所行政事务部电话、传真和业务咨询电话的管理,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行政事务部的电话只用于本所行政事务的联系,包括本所与行政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税务机关及本所因内部事务或当事人的要求呼叫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时使用。

禁止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公话私用,禁止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利用行政事务部的电话和传真办理个人的私事。

第三条  本所的业务咨询电话主要办理呼入咨询接听业务,呼出业务实行插卡管理。

使用插卡电话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应提前向卡内输入适量的话费。

第四条  本所的传真以接收各类图文材料为主;接收传真时,行政事务人员应进行全面的登记。

本所工作人员发出传真文件时,应由本所行政事务人员统一进行,并进行准确登记,然后,由需要发送传真件的律师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第五条  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通过本所的传真向合肥市内发送传真的,按所发送文字材料每页零点伍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向合肥市以外区域发送传真的,按所发送文字材料每页壹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发送传真的,按所发送图文材料每页贰拾元的标准收取费用;该费用由财务部按月结算并出具收据。

使用本所传真接收文字材料的,本所免收费用。

第六条  本所所收取的传真费用为非税收入,该费用主要用于上述电话和传真的维护及传真纸墨的购置。

第七条  本所分管行政事务和财务的负责人应共同配合,逐月对本所的电话和传真的使用及费用收取进行检查,并由行政管理事务人员将检查的结果书面报告给本所主任。

第八条  行政事务人员在为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发送传真

后不主动登记和收取费用的,应对该行政事务人员处以每页传真材料拾元的罚款。本所行政事务人员利用本所行政事务部的电话办理私事的,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对行政事务人员的处罚由本所主任决定,以本所名义书面作出,并在所内进行公布。

    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行政事务人员,应在处罚决定公布后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的,本所可以直接从被处罚人工资中扣取。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  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