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 次
( 2007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19日,第2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减少本所办公经费的支出,减轻行政事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方便律师办案,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的打印设备由行政事务人员统一使用和管理。
行政事务人员应当爱护相关设备和设施,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纸张。
第三条 本所的公用文件、格式性文书及为本事务所出具的文字材料,应由行政事务人员免费打印。
本所律师承办案件过程中向相关机关或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行政事务人员有偿打印。
与本所管理及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无关的文书材料,应由行政事务人员有偿打印。
第四条 除本所公用文件、格式性文书及为本所事务所出具的文字材料外,对其它材料的打印,应由办公室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打印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视为公用文书,不得收费。
第五条 行政事务人员打印应收取费用的文字材料,应按呈送的先后顺序进行。
本所的公用文件、格式性文书及为本所事务出具的文字材料应优先打印。
第六条 本所对所内律师及工作人员打印收费文书材料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
1、打印应收费的法律文书或其它材料,每页(版)收费叁元整。
2、使用自备U盘打印或通过本所电子设备下载打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合同样本、判例及诉讼文书等图文材料的,每张(版)收取费用零点伍元整。
3、复印的材料,每页按零点贰元收取。
对同一法律文书或其它材料,原则上不打印备份,若提请打印的人员坚持要求打印备份的,备份材料按每页零点伍元收取。
第七条 为本所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打印收费文书材料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费:
1、打印法律文书或其它材料,每页(版)收费肆元整。
2、使用自备U盘打印或通过本所电子设备下载打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合同样本、判例、文章及诉讼文书等图文材料的,每张(版)收取费用壹元整。
3、复印的材料,每页按零点贰伍元收取。
第八条 行政事务人员负责对所有打字、复印材料分别进行登记;除本所公用文件、格式性文书、法律援助案件的文书以及为本所事务所出具的文字材料由内勤自行签名外,其它应收费而不能即时支付费用的打字、复印文书均应由提请打印的人员签名认可。
第九条 应收取费用的打印材料可以在打印后即时收费,也可以在月底前结算收费;采用月底结算收费形式支付打印费的,由财务人员提请打印人从当月的工资中扣取。
财务人员收取打印费时,应给打印人员开具收据。
第十条 打印收入列入本所非税收入,其费用列入本所的爱心基金。
第十一条 本所鼓励行政事务人员通过为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打字和复印进行创收。
行政事务人员以上述方式年创收达5000元以上的,本所按超额创收额的1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行政事务人员打印、复印应收费材料而故意不收取费用的,本所按故意不收费的打印、复印张数,对内勤处以每张(版)应收费用额十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行政事务人员的处罚由本所主任决定,以本所名义书面作出,并在所内进行公布。
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行政事务人员,应在处罚决定公布后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的,本所可以直接从被处罚人工资中扣取。
第十四条 本所分管行政事务和财务的副主任应共同配合,逐月对本所的打字、复印费用的收取情况进行检查,并由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将检查的结果书面报告给本所主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