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爱心基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

 

 

(2007年7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3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19日,第2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扬律师服务社会和回报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弘扬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担当,树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良好形象,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设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爱心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本所的全体高级合伙人组成,本所主任为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所的爱心基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规定所捐赠的费用;

(二)本所律师、工作人员、社会人士及其他单位的自愿捐赠;

(三)本所违反本所管理制度人员的全部处罚收入

(四)本所打字、复印费用收入;

(五)本所根据借款制度所得借款利息收入;

(六)本所非税收入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本所律师每年固定捐赠爱心基金数额如下:

(一)本所主任捐赠的数额为500元以上;

(二)本所副主任捐赠的数额为300元以上;

(三)本所其他合伙人捐赠的数额为200元以上;

(四)本所聘用律师捐赠的数额100元以上;

(五)鼓励和倡导本所的工作人员和实习律师参与爱心基金的捐赠活动。

第五条  本所律师律师固定捐赠爱心基金的时间为每一会计年度的12月31日前。

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实习律师、社会人士和其他单位自愿向本所捐赠爱心基金的,不受前款限制

   鼓励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积极向本所捐赠爱心基金的同时,自行开展向社会奉献爱心活动。

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自行开展的向社会奉献爱心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不能抵其按本规定应捐赠的爱心基金费用。

第七条 本所的爱心基金设立专门的账务,并另行开立专门的存折。

爱心基金实行账务与资金相分离的管理原则,财务会计主管爱心基金帐务,本所主任指定一名高级合伙人负责保管本所的爱心基金存折。

爱心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所的爱心基金本着扶贫、济困、救灾和助学的发放原则进行使用。

     爱心基金的发放由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及要求救助的贫困对象提出申请。

涉及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及本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爱心捐赠,而需要使用爱心基金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可以直接向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

  爱心基金使用申请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救助对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原则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爱心基金发放对象和使用额度时,参照《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所合伙人申请使用爱心基金开展爱心活动,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生活费由该申请使用爱心基金活动的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的发放每次不低于1000元。

爱心基金发放总额以本所实有的爱心基金总额为限,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受心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私分。

    本所合伙人退伙时,不得要求分配爱心基金的剩余款项。

    第十三条  本所对因自然灾害疾病或意外死亡等需要救助或慰问的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实习律师及其近亲属,费用应由本所合伙人另行筹集,不得使用爱心基金。

第十 本所律师、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确定的义务,其不得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所评优、评先候选人的提名,也不得作为各级律协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