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27浏览次数:

                     (2007年7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三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之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律师业务培训是指相关部门以学习班、培训班或专项论坛等形式开展的与律师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也包括本省市司法厅局及律协开展的律师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
        外出参观、考察、度假和进修等不在本规定所指的业务培训之列。
        第三条本所实行自费培训为主、公费补助培训为辅的原则和培训方式.
        本所鼓励律师及行政事务管理人员自费参加各种业务培训。
        参加公费补助培训的律师和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由本所的主任商其他发起合伙人决定。
        第四条参加公费补助业务培训的律师以本所发起合伙人为主,必要时,可以指派发起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律师参加公费补助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按本所所设置的部门进行划分,并首先考虑由本所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部门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主任可决定由其他律师参加。
        培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所尚未设立部门的,主任可决定具体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参加公费补助业务培训的人员应将培训后所学习的知识,在回所后十日内,组织全所律师进行学习。
        参加培训的人员申请组织所内律师学习的通知由本所主任安排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发布。
        第六条本所承担的公费培训补助费用应于该培训人员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习后五日内予以报销。
        参加公费补助业务培训的律师不按前条规定申请组织本所律师学习培训知识的,本所对应承担的费用部分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费补助培训的补助标准为会务费用的50%。
        前款所称的会务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交通费(指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卧所发生的费用及培训举办地范围内的往返打的费;需乘座飞机的按火车票硬卧费用标准报销);
        2、 住宿费;
        3、 培训部门所收取的培训费用。
        第八条本省内司法厅、局及律协所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所产生的学习和培训费用由参加培训的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所鼓励全体律师收集业务培训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本所主任反馈。
        第十条经本所主任批准进行公费补助业务培训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的补助标准和报销项目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