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黄迎春、陶玲玲
内容摘要:每一个行业都需要道德的约束,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的职业道德产生于律师的职业活动中,是一种制约与引导律师行为、调整律师人员与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以及律师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积极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地开展律师工作。因此,也就需要注重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其中引导、规范律师的诚信执业是进行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本文主要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诚信的内涵与基本内容,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如何进行职业道德建设以及提高律师执业诚信度。 笔者也期待本文为能为中国的律师执业道德建设以及律师诚信执业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点小小的帮助。
关键词:律师 律师职业道德 诚信执业 制度建设
我国当前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其中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而法治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产物,在中国法治建设舞台上,律师一直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此,律师职业的兴衰与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诉求能否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能否实现。基于此,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以及提高律师执业的诚信度,显得尤为重要。要想更好地了解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首先需要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诚信的基本内涵与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诚信的基本涵义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1]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职业历史过程中不断的革新除旧形成的若干条“戒条”,被大家所认可,从而慢慢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其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此外,职业道德还具有另一重要特征,其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在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
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中的“戒条”,在英语国家一般称做Legal Ethics或Professionalism,这是对律师职业的特殊要求,也有的国家将其称为律师职业行为操守,在我国更多地将之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来说,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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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诚信的涵义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可来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诚信自古以来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现代社会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3]在律师执业道德建设中,律师诚信执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是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主体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事实上,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律师最重要的资本。
[4]具体来说,律师诚信,是指律师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即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要忠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这里提到的义务,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一套行政法规;三是行业规定,主要是行业组织要求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遵循的服务标准;四是律师在具体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客户所作的承诺。
[5]从不同的层面来看,当律师作出的承诺是建立在道德层面时,诚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作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就成为了一种法律义务。
二、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诚信的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职业纪律,二是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三是相应的惩戒规定。
1、具有强制性的律师职业纪律
强制性的律师职业纪律是对律师行为的具体规定,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在中国,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强制性的职业纪律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1993年12月27日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5次会议又通过了新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2年6月26日,司法部转发执行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2)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4)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此外,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仅只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非职务行为也给予约束。世界上各国普遍对职业律师的道德品行要求较高,也通过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予以考察,这些考察都不限于纯粹的职业行为的评价。这些考察与约束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
2、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
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是对律师职业进行一些原则性的、总体上的规定,通常比较抽象,缺乏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其实现更多地是依靠律师的个人认识与努力,不适宜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如果违反了这些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律师个人会感到内疚,同时也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使律师个人的信誉降低。这种道德虽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内容,但同是也具备自己行业的自身特点。这体现在,律师除了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还要遵守自己特殊的职业道德。这里称之为一般,主要是这些道德要求可能在许多行业上都有所体现,如勤勉、尽职尽责地位当事人服务,而不能敷衍搪塞当事人;勤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的水平,更好地位当事人服务;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勇于承担风险的精神,不能瞻前顾后,处处以自己的执业风险考虑优先,而全然不顾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潜在威胁等等。此外,律师做作一个独特行业,自然有本身许多的特殊职业道德,如:积极探求案件的真实情况,力求做到最大程度的事实真相还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合法运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严守执业秘密;与同行公平竞争、互相尊重;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以及关于律师的保密、律师业务的广告以及律师收费等方面的要求等等。
3、职业惩戒性规定
为了保障律师职业行为在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中实施的正当性,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中还应当有职业惩戒的内容,其内容一般包括:律师惩戒组织的组成及其权限、惩戒的适用范围、惩戒的程序、惩戒的种类及对惩戒的具体执行等。
因为该行业与政府和执法机构有密切的关系,律师行业内部的惩戒与一般行业的惩戒有所不同。日本对律师的惩戒完全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美国实质上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的惩戒,而在形式上对律师职业的最终管理权却属于法院;中国则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对律师进行惩戒,惩戒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执业律师和律师协会人员组成。各国律师惩戒规定虽有不同,但一般都为了平衡原告人的价值观,以求公正,惩戒机关都由律师和社会人士组成;同时为了避免权力集于一身所产生的弊端,对律师惩戒的检控与裁决分别由不同的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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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诚信的内容
不论是从律师工作的本质与律师服务特点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社会角色、社会作用和社会定位的角度出发,都决定了律师必须要以诚信作为立身之本。诚信是律师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律师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是律师提升素质的关键,也是完善律师形象的前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的诚信的内容应该包括可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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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于法律,维护正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巨大推进者,其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要把法律之上作为自己的崇高信念;在执业过程中,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阻止和排除非法干扰,重视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2、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采取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方法;尽最大的努力;用最高的效率、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其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应当保守秘密,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基础也就丧失了。
3、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的诚信不仅仅是针对当事人还要针对同行。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与诽谤同行,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当然,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竞争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律师的执业进步。
三、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体系,提高律师执业诚信度
律师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促进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律师执业诚信度,是确保律师正确律师法定职责,减少和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如何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与提高律师的执业诚信度:
(一) 建章立制,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否则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这里笔者谈到的主要是从制度建设角度对律师职业道德体系的完善。制度建设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在抓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针对律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的行为,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认真予以落实,变抽象的管理为具体管理,对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十分有利。这些规章制度的建设,可以从树立律师职业良好形象、加强道德教育培训、规范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入手,从政策上对律师职业工作加以引导,使律师事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律师执业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使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不再是一个空泛的民称,而是具有很多具体内容的一项管理手段。
此外,还要改革律师管理制度。当前,我国设立了律师协会,构建了律协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是从实质上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只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施上时“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但是随着我们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实的要求。因而必须要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制度,要改变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法律协会的管理、监督的作用,真正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的实质性权力。
对律师的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从制度上、内部加强管理,还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一种外在的力量,以便能恰当地约束律师。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进行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具体可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主要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现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2、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代表,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也是最为了解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譬如向法官行贿、乱收费、泄露秘密、伪造证据等,当事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控告等方式来约束与制止律师的行为。但是对于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一些奖励的制度,譬如如果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检举、揭发,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3、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具有传播快、影响力大、震动大的特点,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起着强有力的作用。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也是一个具有良好口碑的律师,只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尊重,其业务的范围也才能拥有广大的空间。因此,对律师进行社会舆论的监督,一方面可以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律师的影响力。
4、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强有力的,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譬如,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
(四)加强协调,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结合起来
律师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理顺各种关系,因此需要把律师职业和执业纪律建设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9]首先,各个地区可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设定各个地区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其次,积极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打击假冒律师,规范律师服务,一旦发现了假冒律师以及违法行为,要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罚,这样才能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再次,应该大力宣传律师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积极作用,在条允许的情况下,协会可以建立宣传联络网络,定期向主要新闻媒体发布信息,这样可以为律师开展诉讼业务奠定一定的基础。
(五)积极完善我国律师诚信体系建设
随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的社会供给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但在少数律师身上仍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是个体的行为失范,从更深层次上看道德失范,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整个行业都视诚实信用为草芥,这将对律师行业会造成重大的冲击。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如何提高律师诚信执业:
1、健全立法,加大对诚信缺失、违法办案的律师的惩罚力度。律师惩戒制度在整个律师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惩戒制度是通过惩罚方式监督律师履行自己职责义务,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社会利益和律师的自己利益。具体措施可以通过修改不利于律师执业的相关法律,要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标准,按违反诚信的等级,给与相应的处罚等
[10]。
2、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11]可以通过建立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把违法违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网址和查询电话,把这种信用数据无偿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状况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使律师管理工作更加透明。
3、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为了方便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了解,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在律师服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案件跟踪与反馈制度,以便确保律师能够以诚信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做法,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发给每个委托人一张服务质量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在此卡上应注明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律师的责任、收费标准等。在案件结束之后,当事人可以对律师的态度、服务等情况是否满意给以真实的反应。这种做法,目前在很所律所都有开展,但是是否得到具体切实地落实,则是问题的关键。通过这种措施,一方面,可以了解律师的服务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律师的执业律师进行有效的鞭策;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会体会到律师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有利于律师建立诚信的基础。
4、律师本身的努力。首先律师本身要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学习多方面的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随着市场的国家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更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家化,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学专业知识,积累法律服务的经验,也要了解其他相关的知识。其次,律师要加强道德素养。律师的工作本质和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决定了它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
[12]加强律师道德修养,提高律师执业的诚信度,这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执业道德的建设以及律师诚信度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首先在意识上必须有要加以重视,然后在具体措施上加以努力。通过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内部制度改革、外部监督系统的建立、律师自身的努力以及律师诚信制度相关体系建设的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努力,相信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会取得更大的成功,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建设的进程也会得到较大的推进。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2.章武生:《律师职业道德之比较》,《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3.郑强:《诚实信用的概念起源》,《律师文摘》,2002年第4期,第181页。
4.张绍明:《律师为何要行贿法官》,《律师与法制》,2004年第8期。
5.关于义务的来源。参见:郭勇:《律师世界》,2003年第4期。
6.韩立收,《律师职业道德概述》,http://www.jhrlawyer.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225
7.关于律师诚信的内容。参见:颜杨:《浅论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9.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http://www.yfzs.gov.cn/gb/info/gzsf/dwjs/2004-04/03/1618363335.html
10.颜杨:《浅论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1.参见:郭勇:《关于律师诚信制度的若干思考》,《律师世界》,2003年第4期。
12.王亲生:《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2界中国律师论坛文集》,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