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文件
皖凯律行管字【2012】第16号
关于停止使用本所刻制印章的通知
本所各合伙人律师、律师和工作人员: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工作安排,本所于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电子印章和电子文书的使用;届时,本所出具的各类业务文书均应统一加盖本所的电子印章(《聘请律师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均加盖本所主任的电子签名);同时,本所原有刻制印章将停止使用。若因网络系统问题或系统升级等情形无法使用电子印章和主任电子签名,而又要于当日或次日出庭或会见的,必须报经本所主任批准方可使用本所刻制印章。违者,本所将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行政事务管理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和本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从重处罚。
特此通知。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印)
2012年09月26日
主题词: 关于 停止使用 刻制印章 通知
报:/
发:本所全体专职律师、工作人员、本所行政事务部
印数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