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7浏览次数: 次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文件
皖凯律行管字[2015]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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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收取2014年度爱心基金的通知
本所各位律师:
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爱心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市局关于开展学习雷锋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本所决定对2014年度的爱心基金统一收取,请各位律师于2015年3月31日之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向本所财务人员交纳。
特此通知。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印)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关于 统一收取 2014年度 爱心基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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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发:本所全体专职律师、本所行政事务部、财务部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月24日印发
印数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