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所内卫生和财产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9浏览次数:

 
      
      (2008年3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八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本所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及本所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所内环境卫生,爱护所内的各项财物,保护所内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应对自己的办公场所及时进行卫生清扫,发生室内有明显影响办公环境卫生的污染物和污染痕迹应主动及时清除。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应注重个人的卫生习惯,保持良好衣着形象,在所内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穿拖鞋、着背心或短裤。
      第四条  本所行政事务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对公用卫生间、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接待厅及办公室内走廊等室内公共办公场所进行卫生清扫。
      第五条  本所行政事务部工作人员应确保公用卫生间排气扇每天均处于正常排气状态。
      所内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在使用公用卫生间后,应对卫生间随手关门。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对自已的当事人或其他来访的相关人员要求使用卫生间时,应就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予以告知。
      第六条  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在本所接待室、会议室及接待大厅接待当事人或其他来访人员时,应提醒当事人或其他来访人员等注意所内的财产安全。
      所接待的当事人或其他来访人员离开本所后,参加接待的律师或参加接待工作人应及时对接待过程中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并将使用过的桌椅、烟灰缸等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  本所应不定期地举行由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参加的所内卫生集体清洁活动。
      所内卫生集体清洁活动的时间应安排在本所集体学习活动后进行,具体活动时间事务所应以管理文件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八条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均应妥善保管自己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发现本所办公场所内的财物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避免所内财产损失的措施并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在办公期间应节约用电和用水,不要随意使用所内空调。
      本所最后下班(或离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应在下班(或离所)前关闭所内电源总开关和水龙头,关检查本所的大门是否上锁。
      第十条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内使用电炉、电取暖器或热得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对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本人财产损失,相应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对其因自身过错或违反本规定致使本所办公场所内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毁或本所办公场地以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自行进行及时的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本所公共办公设施的律师、实习律师或工作人员,发生离职、转所等情形的,应主动将属于本所发放使用的相关财产向本所内勤进行移交,若财物发生损毁和丢失的应据实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本所应对不能参加本所集体卫生清洁活动的专职律师或工作人员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实习律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本所应对其记入其实习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导致本所损失发生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所应对相关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并发生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所应对责任人员应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本  规定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本  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