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六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降低本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风险,构建律师与当事人的和谐关系,根据《安徽凯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即将委托案件的难易程度,客观、真实地向当事人告知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风险包括诉讼风险、聘请律师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第四条 诉讼风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2)不交纳诉讼费用风险;
(3)送达不能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8)不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9)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10)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风险;
(11)证人不出庭接受庭审质证风险;
(12)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3)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14)提供虚假证据的风险。
第五条委托律师承办案件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不按时支付律师费用的风险;
(2)委托人单方解除聘请律师合同的风险;
(3)不及时办理下一阶段委托手续的风险。
第六条本所统一制作《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受理法律业务当事人须知》,该两份法律文书由当事人与本所签订聘请律师(或委托)合同和当事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时,由承办律师一并向当事人送达。
承办律师按照本所的收案制度,在获得案件的统一编号后,为当事人制作《当事人首次谈话记录》;该首次谈话记录中应体现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向当事人宣读和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受理法律业务当事人须知》;承办律师应将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的过程记录在《当事人首次谈话记录》中,并将《当事人首次谈话记录》入卷存档。
第七条当事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和所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应由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律师或当事人代为办理。
上述法律文书涉及当事人签名内容的应由委托当事人亲自签名或盖章,禁止律师代为当事人在上述法律文书签名。
第八条本所律师不为当事人制作首次谈话笔录或未按本规定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而引起当事人投诉的,由本所主任应对案件的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处罚决定由本所主任直接向被处罚律师宣告或送达。
被处罚律师不服处罚决定,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次日起五日内,可书面向本所合伙人会议申请复议;书面复议申请应直接递交本所主任;
经合伙人会议复议作出的复议处罚决定,被处罚律师应当执行。
第九条本所律师未按本规定要求为当事人制作首次谈话笔录而引起当事人投诉的,处以 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罚。
本所律师未按本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当事人投诉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十条被处罚的律师应于处罚做出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
逾期交纳,主任应通知本所财务部从其个人业务创收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