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3-04-01浏览次数:

                     (2008年7月27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五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当高度重视对本所律师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素质教育,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执业纪律学习活动。培养律师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感。
        第三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应有组织、有计划,并采用多种形式在本所律师之间开展业务学习活动。
        第四条本所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合并开展。
        本所开展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活动,每月应开展一次,但每年的一月份和本月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每次政治和业务学习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小时。
        第五条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应由本所主任主持。
        本所主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将政治学习指派给本所党支部书记主持;业务学习可指派本所其他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轮流主持。
        第六条本所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传达和贯彻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新近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了解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我省和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内容;学习司法部、司法厅局关于律师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整顿的重要文件和通知;分析和研讨全国范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的处罚案例等。
        第七条本所的业务学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判例;讨论和研究新发生的、且社会影响较大的相关案例以及本所律师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交流律师业务拓展和办案经验,学习相关法学理论等。
        第八条本所开展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活动,全体专职律师均应积极参加。
        倡导和鼓励本所的兼职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事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参加本所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第九条本所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的时间、通知的送达方式、请假制度及处罚程序等依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专职律师,本所应责令其在下次的学习会议上公开检讨,并对其每次罚款200元的处罚。处罚程序参照《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所对积极参加本所政治和业务学习的律师,作为律师执业考核和本所先进、优秀律师评选的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