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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7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005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行政事务的管理,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务管理是指依据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管理事务,以及本所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求履行的相关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事务。
第三条本所主任、副主任依据章程、管理制度行使本所行政和业务的管理权。
本所主任、副主任在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所副主任、合伙人、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受本所主任委托履行对本所的行政、业务管理事务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所主任在履行行政事务管理责职过程中,可以明确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范围。
本所主任可以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临时指派相关合伙人负责或管理相关行政事务。
第五条本所主任根据本所的发展规模,可以将有关具体行政事务等交由本所行政管理兼财务管理一人管理。也可以将相关具体行政事务等交由行政事务部或财务部负责人分别管理。
本所的业务收费审查,财务报表,业务提成,电话、传真费用,合作办案,爱心基金,打字、复印,同案避让审查和财务(发票)印章等行政事务应由财务负责人管理。
本所的行政印章(含电子印章)、案件登记、安全卫生,文件、信件、业务资料收发,稿纸、卷宗封面及小件办公用品,档案和卷宗,业务报表,电邮、传真收发,业务函件,网络管理,接待咨询的安排,办公室接待及物品外购等行政事务由行政事务部负责人管理。
行政事务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其它行政事务管理职责依据本所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管理制度规定不明确的,由主任另行分工。
第六条本所的重大行政事务管理应以文件或公告的形式发布。
本所发出的文件或公告应经本所主任批准。
行政事务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依据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发布通知的,应书面报请本所主任同意后,按本所行政管理文件格式统一发布。
第七条本所印发的有关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文件,按文件发布的年份统一编号为“皖凯律合政字号”文件。
主任依据章程、本所管理制度和落实司法行政部部、行业协会工作要求等行使日常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印发的行政事务管理文件,按文件发布的年份统一编号为“皖凯律行管字号”文件。
行政事务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为提醒或落实相关工作而发布的内部通知,应征得本所主任同意,但无需按本所行政管理文件格式统一编号。
第八条本所对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管理制度,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门负责人的选举结果、任职期限,以及其他重大事务等,应以事务所公告的形式发布。
上述公告从本所成立时进行分类并统一编号。
第九条、本所对违反管理制度律师、工作人员的处罚等以处罚决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条本所的管理制度公告、人事任免公告和事务所统一编号的文件应统一在本所网站上发布。但合伙人会议关于合伙人入伙、退伙的决定,以及主任认为属于合伙人内部事务的合伙人会议决定等,不得在本所网站上公开发布。
对律师或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应以电子信息通报的形式在事务所内部工作人员中发布。对多次被处罚的律师或工作人员,由主任视被处罚人员的悔过情节,决定是否在本所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本所的行政管理事务信息未依据本规定的程序对外发布的,均不发生管理效力。
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所统一发布的公告和文件中所规定职责。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公告和文件的,应给予罚款处罚。
行政事务管理人员未经主任批准,擅自发布行政管理文件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主任违反章程和本规定,越权发布文件或以其它形式代替本所统一文件发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不执行本所发布的公告和文件的,应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所工作人员及实习律师不执行本所发布的公告和文件的,应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不执行公告和文件,本所其它管理制度涉及到其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据本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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