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5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九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促进律师业务的开展,提高律师和实习律师对诉讼案件的庭审水平,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听庭是指组织本所律师和实习律师集体旁听本所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庭审全过程。
本所律师和实习律师旁听本所管理性文件确定的听庭案件以外的案件,不属于本规定的听庭范畴。
第三条本所的专职律师应主动向本所主任提供适合听庭的案件信息。
本所主任可以根据各律师的案件登记情况,选择并确定需要听庭的案件。
第四条本所合伙人律师每年选择用于听庭的案件不得低于两件;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每年选择用于听庭的案件不得低于壹件;
本所鼓励兼职律师选择适当的案件用于听庭。
第五条本所确定的听庭案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复杂性。
下列案件不应列入听庭案件:
1、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或处理的案件;
2、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3、 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借贷纠纷、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4、 本所自行决定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
5、 在合肥市以外行政区域进行庭审的案件。
6、 其他不宜进行听庭的案件。
第六条本所主任确定具体的听庭案件后,应制作和发布关于组织听庭内容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本所组织听庭的行政管理性文件应在本所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本所确定的听庭案件,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应安排时间统一到庭旁听。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旁听案件的,应按照《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本所专职律师每年到庭旁听本所其他律师的庭审活动的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实习律师每年到庭旁听本所其他律师的庭审活动的次数不应少于七次
第九条本所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律师,对出庭旁听的律师和实习律师进行统计并进行监督。
统计结果和监督情况应报本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听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在听庭过程中,应围绕案件的庭审程序、举证的完整性、发表辩论意见的针对性、庭审中的语言表达和庭审技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实习律师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向各自的指导老师提供书面的听庭心得。
第十二条本所于每月的集体学习期间组织出庭旁听的律师、实习律师开展对听庭案件的承办律师的庭审综合表现进行考核。
庭审考核以填写《庭审考核表》的形式,并实行无记名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由行政事务部工作人员统计,并由本所主任或业务副主任当场宣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 本所确定被听庭的案件后,承办律师不配合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出庭旁听的;
2、 本所确定被听庭的案件后,本所律师、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旁听的;
3、 本所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在一个执业年度内,不能提供听庭案件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经听庭律师、实习律师评议,被听庭的律师庭审综合表现不合格的。
2、出庭代理律师或到庭旁听律师、实习律师因违反法庭纪律,被法庭处以训诫以上处罚的;
3、本所合伙人律师在一个执业年度内,不提供听庭的案件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律师、实习律师的处罚,由本所主任作出,并在本所律师业务学习的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