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7浏览次数: 次
(2007年7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三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咨询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树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形象,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由本所值班律师负责统一接待和进行咨询登记。
当事人来所咨询有指名要求的,应尽量满足当事人的指名要求。
第三条咨询律师由发起合伙人律师和聘用的坐班律师组成,《律师接待咨询值班表》由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制作,由本所主任或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由行政事务管理人员提前十日予以公布。
第四条本所接待咨询的值班律师可以共同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也可以分别接待接当事人的咨询。
本所接待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来所咨询时,接待律师应对其以前有无来所询问、原接待律师的姓名和原接待律师提出的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询问;当事人非第一次来所咨询的,应由首次接待的律师予以接待。原接待律师不在办公室的,由本所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电话通知原接待律师,并与当日接待咨询和律师协商对该当事人进行接待。
对无法联系的首问律师或经协商后同意由当日接待咨询的律师接待的当事人的案件收费,不能低于首问律师所提出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在咨询中与接待律师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的,该案件由当日值班的聘用律师具体办理。所收取的律师费用按80%计算该律师的业务创收。
第六条禁止所内接待咨询的值班律师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实行不正当竞争,本所对所内低价承揽案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立案调查,并由本所分管执业监察的负责人对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具体处理。
经调查,确属不正当竞争而取得的收费案件,本所应予通报批评,并且对承办律师按该案收费的30%计入其个人的业务创收。
第七条通过接待咨询方式而受理相关代理案件的律师,应确保案件的办案质量。重大、疑难案件,经承办律师申请,本所应指定一名合伙人律师对案件进行指导或监督。
合伙人律师参与接待咨询律师所承接的案件办理的,业务创收的分配参照《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作办案制度》办理,但双方分配创收的总额不得超过该案律师费用的80%。
第八条因接待咨询的案件发生投诉,经有关部门处理确需赔偿的,由案件承办律师和负责案件督导的合伙人律师共同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所接待咨询的值班律师对并非进行法律事务咨询的人员,应询问其所找本所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对不能说出本所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的或虽已说出具体人员姓名,但该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区域且无法联系的,不准许其进入本所的办公区域;已进入本所的办公区域的,应劝其立即离开。
本所接待咨询的值班律师应阻止产品推介、废物回收等闲散人员进入本所的办公区域。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