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竞赛活动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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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7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五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鼓励本所律师积极参与律师业务以外的竞赛活动,提升本所律师的综合素质,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赛活动是指由本所所在的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律师法律业务以外的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比赛活动和相关知识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所的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竞赛活动。
本所倡导和鼓励实习律师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参与上述竞赛活动。
本所律师参与上述活动的,本所应尽量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条本所律师参与上述竞赛活动的,事务所应给予适当地经济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1、 本所对参与上述竞赛活动的律师,全额报销竞赛活动的初赛、复赛、决赛过程中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
2、 本所对参与上述竞赛活动的律师,应实施参赛的天数按每日30元/人发放生活补助费用。
第五条对参与上述竞赛活动获奖的律师,本所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 获得市级鼓励奖(荣誉奖)的,每项奖励100元;获得市级三等奖的,每项奖励200元;获得市级二等奖的,每项奖励300元;获得市级一等奖的,每项奖励400元。
2、 获得省级鼓励奖(荣誉奖)的,每项奖励200元;获得省级三等奖的,每项奖励400元;获得省级二等奖的,每项奖励6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的,每项奖励800元。
3、 获得国家级鼓励奖(荣誉奖)的,每项奖励400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的,每项奖励800元;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的,每项奖励1200元;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每项奖励1600元。
第六条本所律师参与上述竞赛活动所获得的荣誉证书虽载有获奖者个人的姓名,但该证书应属本所所有。
获奖律师应在办理相关奖励费用领取前,将其所获得的证书交由本所行政事务部统一保存和陈列。
获奖律师辞职或转出本所的,该获奖证书不退还获奖人。
第七条本所为广告宣传等需要,可随时使用获奖人员的获奖证书。
本所在陈列、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获奖人员的获奖证书时,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第八条本所的实习律师、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